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1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工业开发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17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992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9920.92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9920.92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