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天立富邦酒店(5、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1号广西气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东盟经济园区侨***段延长线(15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5号南丰大厦十层A-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7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顶盛大力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1号广西气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工业开发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及二审上诉人广西顶盛大力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1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兰 曲
审判员 黄文臻
审判员 宿 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