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134号
原告: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6号五福雅苑A幢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5465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瑞佳花园)4栋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32404920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保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二楼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5438987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保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8.40元,减半收取计3924.20元,由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