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调试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待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经现场及委托调查,未在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处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其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拘留;
四、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对***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奥立电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