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森林人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7执复4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申请执行人: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办事处东大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森林人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溪源村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阳法院)作出的(2023)闽07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阳法院查明,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顺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森林人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人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后易顺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闽07民终571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森林人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易顺公司工程款10081917元并支付利息;易顺公司有权以森林人家公司开发的建阳油岩山生态度假酒店项目15栋独幢别墅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0081917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鉴定费由森林人家负担150000元。案件生效后,森林人家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易顺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7月4日立(2022)闽0703执931号案件执行。2023年3月,易顺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作为受让方(乙方)、***(丙方1)和福建省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丙方2)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甲方将对森林人家公司享有工程款10081917元及利息、垫付的鉴定费150000元[债权金额具体以(2021)闽07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闽07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的债权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债权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等责任转由乙方负责承担。二、乙方分期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其中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130万元;乙方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130万元;乙方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转让款100万元;乙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转让款100万元;乙方于2024年2月10日(农历春节)前向甲方支付结清剩余转让款90万元。三、甲方对森林人家公司享有工程款10081917元及利息、垫付的鉴定费150000元[债权金额具体以(2021)闽07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闽07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为准]是最终的债权数。除此之外,任何主张与森林人家公司施工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水电、场地,道路、绿化等均与乙方无关,若发生此类的主张,均由甲方负责与承担。四、甲方收到乙方首期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向建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具体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以执行法院裁定为准。如执行法院未同意裁决变更申请执行人,导致债权转让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解除本债权转让协议,甲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给乙方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上述分期转让款首期已由***及***的账户转入易顺公司的账户中。2023年4月20日,易顺公司向该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内容为:确认易顺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易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同意将(2022)闽0703执9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2022年7月15日,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登记。 建阳法院再查明,***尚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尚未执行完毕。 建阳法院认为,易顺公司虽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履行了首期转让款,尚有四期转让款未支付完毕,该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尚未履行完毕。且***作为被执行人尚有案件未执行完毕,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故***主张要求变更为(2022)闽0703执××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23)闽07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2.依法裁定将(2022)闽0703执93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事实和理由:1.建阳法院以债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债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为由驳回***的申请,无事实依据,于法不符。2.案涉债权系经过法院判决确认,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不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被执行人森林人家公司答辩称,1.森林人家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森林人家公司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建阳法院的异议裁定,支持申请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的异议请求为,将(2022)闽0703执9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易顺公司变更为***。 本院认为,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703执异39号执行异议裁定; 二、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