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3591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668630132,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