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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5366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福州市城门镇仓山区。 被告: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668630132,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易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