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英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英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6民初1425号
原告:林香波,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生,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英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6285601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弘盛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57925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镇艾山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30000190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648008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香波与被告烟台市英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林香波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由,申请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对原判决裁定不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现又申请驳回起诉,应予准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香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