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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2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京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二十里堡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823470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京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