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京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京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2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京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二十里堡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823470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京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