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0元,由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