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02民初5269号
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