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柠项目部与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增,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柠项目部,住所地神木县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高强,系该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柠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5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柠项目部上诉称,上诉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柠项目部住所地虽然在神木县神木新村红柠小区,但因其不具有主体资格,所在地神木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的工程位于神木县新村,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慧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