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81执恢1533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县盛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县盛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盛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6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及执行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神木县盛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剩余欠款双方私下协商处理,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881执恢1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孟 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