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总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恢442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9207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86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总建筑刚才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2万元;二、申请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万元、申请执行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四、案款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