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韩院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625民初1011号 原告:***,男,1989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住吴起县。 被告: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灵皇地台锦绣小区三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93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000元(资料费1000元、加油费和生活费2000元、工资1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6日,被告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志丹县稍沟繁殖场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委托被告***雇佣施工所需技术服务人员,被告***委托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双方约定原告技术服务费12000元/月至该工程结束,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工程施工提供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整理该工程技术相关资料,被告支付资料整理费用1000元,原告按约定将资料整理完毕并交付被告。双方经核算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共计4个月及整理资料,被告应支付劳务费共计49000元。被告只支付了33000元服务费后剩余1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支付。综上,二被告的不予支付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因此,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没有雇佣被答辩人,答辩人也从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合同,被答辩人不应向答辩人主张劳务费;二、答辩人没有拖欠被答辩人的劳务费,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的这个工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给代发过工资。且原告在志丹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钱已经付完了。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称,2022年4月26日,被告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志丹县稍沟繁殖场建设工程项目所需,***雇佣原告为其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双方约定每月12000元,该工程结束后***又让其整理该工程技术相关资料,称支付整理费用1000元,合计费用是49000元,只支付了33000元服务费,现下欠16000元未付;后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目的,故以上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