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瑞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4419镇江市瑞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82民初4419号
原告:镇江市瑞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施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工业园区通衢西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健,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镇江市瑞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71391元及利息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71391元及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保全费252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及本案诉讼费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原被告多次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阀门、仓泵、控制柜和桥架等产品。截至2019年10月10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货款371391元。后被告经营困难,至今未给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保全保险费1500元不承担,且4万元质保金未到期,其余的无异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企业询证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保单保函、发票、被告及被告股东在天眼查所查询的被诉案件情况为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原、被告发生多次业务往来。2019年10月10日,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截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应付款项371391元,被告公司盖章确认。后被告未给付货款,引起本案诉讼。
另,根据天眼查显示,被告有数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告的股东之一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亦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各类电气产品,为被告实施锅炉系统改造,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对于4万元的质保金。被告主张尚未到期。原告认为因被告及其股东有多起案件,即使有质保金未到期,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提前支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4万元质保金现虽尚未到期,但被告有数起案件被法院执行,可以认为被告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提前支付质保金。
对于保全保险费1500元。本案认为,因被告不给付欠款,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保全保险费为损失性质,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71391元的事实,有询证函等为凭,经当庭审核,证据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久拖不还,显属不当,被告应给付货款37139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镇江市瑞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7139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3313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镇江市瑞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任晓慧
书 记 员  阮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