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真,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怡,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MRXC0K,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兰。
被告:江苏省大德养老慈善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20000MJ5535150K,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告:宣军,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大德养老慈善基金会、宣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398.5元,由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