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朱殊。
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印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8274.0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7元(被告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因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定的给付义务,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至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陆真国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校
书 记 员 罗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