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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王雪松。
被执行人: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朱殊。
申请人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苏010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8274.0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7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大德欢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京左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有权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铁勋
审判员  陆真国
审判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