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135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宇坤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中段(吉美家居斜对面)前马居民楼1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坤,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裕菖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156717。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宇坤钢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裕菖铸锻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