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剑,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连云港洋汇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洋汇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杨 路
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勤宇
书 记 员 潘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