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136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付长剑,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连云港洋汇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利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洋汇电力辅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民终219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连云港利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故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06执恢1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新海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勤宇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