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州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男,194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莱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