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和街道办事处南官庄西村***号。 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17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