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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路。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纬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