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路。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纬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