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4民初52号
原告:四川金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0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3UNK2R。
法人:***。
被告:四川博睿嘉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环天府云城A区3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2MA63LRFA6M。
法人:***。
原告四川金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睿嘉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