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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某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彭州市某某街道某某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21民初7955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彭州市某某街道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经营者:***。 原告四川某某某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某某街道某某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已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