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6民初4号
原告:李海丰,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岭下镇建政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朱秀红,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郭春山,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
被告:付文宝,男,汉族,住和龙市金域蓝湾小区,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长春市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厦**,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东南湖大路**他情况不详。
原告李海丰与被告郭春山、付文宝、长春市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海丰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丰负担。
审 判 长 申 珠
人民陪审员 秦承英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