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民初155号
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9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