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4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彦江,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举红,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胡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锡广,经理。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