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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2494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