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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183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