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7民初6518号
原告:西安凯佳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WRTX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建工路11号104街坊28号楼商业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40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凯佳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凯佳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凯佳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凯佳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西安凯佳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