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14455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755元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我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144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92755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92755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