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恒凯斯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中聚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3民初36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宏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