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3民初36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宏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