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星量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公司员工。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西安中星量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