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设计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601号2幢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06FQ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设计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3470号书显示:“一、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93053元;二、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损失57343元;三、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3元,由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50元,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元,由重庆极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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