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13号
原告: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