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设计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3民初16819号 原告:重庆XX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正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849047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521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XX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庆公司)与被告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建司)、重庆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港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绿谷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聚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支付南温泉项目工程款14529348.14元;2.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支付违约金2905869.63元;3.确认港庆公司在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欠付工程款14529348.14元范围内对南温泉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外墙装饰工程、商务公寓1#、3#楼室内精装修装饰工程、南温泉1#、3#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及理由:2009年至2020年期间,港庆公司在绿谷建司、聚富公司处承建了南温泉项目及国贸中心项目,前述项目均已竣工投用。因绿谷建司、聚富公司尚欠港庆公司工程款16735527.52元未支付,港庆公司与绿谷建司、聚富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以房抵款三方协议》,约定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欠付港庆公司工程款共计16735527.52元,绿谷建司以其所属重庆市XX区XX正街3号1幢(规划商务楼2栋)第1至第4层整层及第5层部分共计33套房产以总价款16714205元等额抵偿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欠付港庆公司的工程款,于2024年3月31日前为港庆公司办理房产的过户及交付手续,剩余工程款21332.52元由绿谷建司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港庆公司支付;若绿谷建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港庆公司有权选择要求绿谷建司、聚富公司共同向港庆公司全额偿还协议载明的欠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港庆公司多次致函要求绿谷建司办理前述房产过户手续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截至目前,绿谷建司既未为港庆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未支付抵偿部分工程款。绿谷建司、聚富公司严重违约,应向港庆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绿谷建司、聚富公司均辩称,港庆公司诉请属实,但其正在抓紧办理抵房,希望法院能给予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27日,绿谷建司(作为甲方)、聚富公司(作为乙方)与港庆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主要载明:1.丙方于2009年至2020年间先后承建了甲方开发的南温泉项目、乙方开发的国贸项目相关工程,工程均已竣工投用并办理了结算,但甲方、乙方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给丙方,丙方承建甲方南温泉项目工程包含9个项目,分别为:1.铧园会所室内装饰工程,结算金额14456414元,已付款13733593.3元,应付款722820.7元;2.铧园会所装饰改造工程,结算金额830628.51元,已付款790000元,应付款40628.51元;3.商务楼1#3#室内装修工程,结算金额7646620.36元,已付款5289000元,应付款2333852元;4.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外墙装饰工程,结算金额18643678.08元,已付款8858573.48元,应付款9733366.11元;5.南温泉项目能效测评咨询服务,结算金额90000元,已付款50000元,应付款40000元;6.商务楼1#3#室内装修维修工程,结算金额974745.09元,已付款376000元,应付款598745.09元;7.南温泉项目酒店片区零星工程,结算金额133914.53元,已付款127218.8元,应付款6695.73元;8.五孔桥维护装饰及南温泉广场改造工程,结算金额3898240元,已付款2940000元,应付款958240元;9.南温泉广场门面装修工程,结算金额95000元,已付款0元,应付款95000元。总结算金额为46769240.57元,已付款32164385.58元,应付款14529348.14元,欠开票总计13160053.27元;丙方承建乙方国贸中心工程结算金额2206189.38元,应付款2206189.38元;2.甲方、乙方将以甲方所建成的南温泉项目商务楼房产抵偿应付丙方工程款,丙方同意接受甲方、乙方以房产抵偿工程款。主要约定:一、甲方所属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正街3号1幢(规划商务楼2栋)第1至第4层整层及第5层部分共计33套房产,总建筑面积1759.39m2,以基准价9500元/m2计算,房款总价16714205元,等额抵偿房款总价。抵偿房款后剩余应付工程款由甲方支付给丙方。二、甲方须于2024年3月31日前与丙方办理上述33套房产过户及交付手续,并同时向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1332.52元。自甲方通知丙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及接房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约定的抵款房屋进行处置,甲方、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五、甲方在向丙方开具购房款发票的同时丙方应当向甲方、乙方按照所列各工程款欠开票金额一次性开具全部工程款发票。六、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抵款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2、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向丙方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有权选择:A)要求甲方、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B)要求甲方、乙方共同向丙方全额偿还协议载明的应付款项等。 庭审中,绿谷建司对目前未能完成《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抵房屋的解押手续的事实无异议,绿谷建司与港庆公司共同确认《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中所载明的南温泉项目的9项工程均签订了书面合同,亦办理了结算。 另查明,因时间久远,港庆公司陈述其无法提供南温泉项目的9项工程合同,举示了部分合同和结算单。2019年9月7日,绿谷建司(作为发包人简称甲方)与港庆公司(作为承包人简称乙方)签订《南温泉商务楼1#3#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维修工程)》(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本工程维修部分包干总价650000元等。2023年10月10日,港庆公司与绿谷建司就“南温泉整体开发(一)商务公寓第1#、3#楼室内精装修装饰工程”签署《建设工程竣工审查定案表》,主要载明:定案最终金额为7646620.36元等。同日,港庆公司与绿谷建司就“南温泉整体开发(一)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外墙装饰工程”签署《建设工程竣工审查定案表》,主要载明:定案最终金额为18643678.08元等。2024年1月2日,港庆公司与绿谷建司就“南温泉整体开发(一)商务楼1#3#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签署《建设工程竣工审查定案表》,主要载明:定案最终金额为974745.09元等。港庆公司相关人员在“施工单位意见”处签字签章确认,绿谷建司在“建设方意见”处签字签章确认。 另,港庆公司未于本案中依据《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主张国贸项目相关工程款,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港庆公司举示的《以房抵款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建设工程竣工审查定案表》、重庆市巴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绿谷建司、聚富公司与港庆公司签订的《以房抵款三方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抵款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2、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向丙方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有权选择:A)要求甲方、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B)要求甲方、乙方共同向丙方全额偿还协议载明的应付款项等。”,绿谷公司未能按约向港庆公司办理协议约定的抵款房屋的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故港庆公司有权要求绿谷建司、聚富公司共同向港庆公司全额偿还协议载明的应付南温泉项目应付工程款14529348.14元,故本院对港庆公司诉请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支付南温泉项目工程款14529348.14元及违约金2905869.63元(14529348.14元×20%),予以支持。 关于确认港庆公司在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欠付工程款9733366.11元范围内对南温泉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外墙装饰工程、欠付工程款598745.09元范围内商务公寓1#、3#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欠付工程款2333852元范围内南温泉1#、3#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绿谷公司欠付的案涉工程款属于前述法律规定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根据港庆公司与绿谷建司就上述三项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结合《以房抵款三方协议》2023年12月27日的签署时间以及协议约定的抵房未成功后的付款主张权利,港庆公司诉请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未超过除斥期,故本院对港庆公司诉请确认港庆公司在绿谷建司、聚富公司欠付工程款9733366.11元范围内对南温泉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外墙装饰工程、欠付工程款598745.09元范围内商务公寓1#、3#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欠付工程款2333852元范围内南温泉1#、3#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南温泉项目工程款14529348.14元及违约金2905869.63元; 二、原告重庆XX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9733366.11元范围内对南温泉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外墙装饰工程,在欠付工程款598745.09元范围内对商务公寓1#、3#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在欠付工程款2333852元范围内对南温泉1#、3#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11元,减半收取63505.5元,由被告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