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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79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