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79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