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75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