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设计集团港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75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