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451号
原告重庆祥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V-3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073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124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祥来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祥来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115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重庆祥来石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来石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祥来石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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