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986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