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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986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