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江某某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139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江***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黄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5581872308,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辽03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