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8509号
原告:江苏天宇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城北工业园***3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宇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27,原告江苏天宇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宇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18元,由原告江苏天宇石化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