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239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杰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