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民初3715号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