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庄瑮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