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5310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美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74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