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9190号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工业区石埔北区五号华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3363282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社区东门***12幢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363XP。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丰泽区华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